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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赔偿14万 后来怎么样了?_全球头条

互联网     2023-05-10 01:09:23

员工拒从北京调离被解雇获赔14万北京高院:企业调整工作地点未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调整工作地点与员工未协商一致,湖南某数据公司单方面解除与何某劳动合同经过2年多时间的一审、二审和再审,何某最终拿到赔偿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裁定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湖南某数据公司的再审申请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该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何某赔偿金142600元事件回顾员工拒绝异地调动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何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数据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该公司将何某的工作地点由长沙市调动至北京市,何某在相应员工调动单中签字确认。

该公司北京分公司自2018年6月开始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确认何某月工资标准为6200元2020年7月,公司发布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称因办公室装修,验收部全体员工暂调长沙市工作,暂调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

2020年8月13日,公司向何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认为何某至2020年8月13日未到岗工作,已属旷工,并要求何某2020年8月18日报到上岗何某于当日向公司发出回复函,称不认可调动通知的内容,并认为公司的领导和负责人所说的调动原因是因要节约成本,裁撤部门。

何某认为公司未经协商便进行单方面调岗是违法的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何某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旷工何某曾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何某不服,将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42600元,以及年终奖、加班工资等一审和二审法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4.2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何某2014年起长期在北京市工作,湖南某数据公司于2020年7月、8月要求何某前往长沙市报到上岗,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而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围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查明,湖南某数据公司于2020年7月起将办公设备运往长沙市,且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取消了位于北京市的考勤机中包括何某在内的验收部员工名单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系公司造成。

公司向何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后,何某已回函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以何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湖南某数据公司违法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142600元。

湖南某数据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进行临时性工作地点调整系经营之必须,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何某拒绝调动并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公司向何某宣布工作地阶段性调动后,专门与何某协商,调动时间缩短至2个月,即2020年8月至10月,而验收部其余员工调动期间仍为6个月。

对何某的调动确系临时性调动,且给予了何某特殊对待二审法院认为,湖南某数据公司对何某工作地点进行调动,且工作地点跨度较大,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公司应充分与何某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在2020年8月6日直接取消了北京市考勤机中验收部员工的名单,后向何某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何某亦明确拒绝变更工作地点。

之后,公司以何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不妥,一审法院认定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湖南某数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观点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系经营必须具有合理合法性湖南某数据公司对二审仍不服,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公司在申请再审时称,因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几乎停顿为应对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公司决定利用经营淡季对北京分公司办公场地进行整体装修,以应对疫情解除后公司业务的重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系因北京分公司经营场地不具备工作条件,系经营之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紧迫性,这是公司自主经营的法律许可。

因何某是湖南人,且在长沙购置了房产,不会对其生活造成任何不便,同时收入也不会降低该公司称,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何某调岗公司已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书面通知送达何某,何某作为劳动者理应服从公司临时性调动的安排。

其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服从公司劳动规章制度,逾期到岗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作为用工主体,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北京高院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本案中,湖南某数据公司将何某的工作地点由北京调整至长沙,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何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没有与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其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北京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湖南某数据公司的再审申请。

新京报记者行海洋(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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