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两公司欺诈发行退市,实行注册制刑法不可缺位 当前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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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发行,日前上交所启动了对科创板公司泽达易盛、紫晶存储的强制退市程序。这也意味着,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被注定”。当初,科创板率先开启注册制试点,但却出现两家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这是非常值得重视的现象。个人以为,在注册制全面铺开的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市场的违规成本,刑法不可缺位。
两家科创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被退市,且两公司都具有一共同点,即上市前后持续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其中,泽达易盛2020年6月份在科创板挂牌,其财务造假横跨上市前后达6年之久;紫晶存储2020年2月份上市,其财务造假从2017年开始持续至2020年,时间跨度达4年,而且,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重大事项。两家公司遭遇退市的命运,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注册制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无论是在中介机构还是在市场面前,注册制下发行人不应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而且,其信息披露须满足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显然,两家欺诈发行的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科创板再次出现欺诈发行的现象,其实有点不可想象。欺诈发行、造假上市,类似案例此前在市场上也曾出现过。像云南绿大地、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而且,不仅相关公司的责任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上市公司也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像万福生科案,其保荐机构曾拿出3亿元资金,作为投资者的赔偿,该案也是首起券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案例。
但在市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与造假上市的背景下,开启注册制试点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科创板却出现两家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确实匪夷所思。试问:两家公司为什么有如此胆量?科创板上市委当初是如何审核的?两家公司又是如何通过注册的呢?
两家公司财务造假,也涉及到众多的中介机构。显然,审计机构、律所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存在把关不严的嫌疑。特别是审计机构,两家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居然没有任何的发现。要么其职业操守存在问题,要么其执业质量与职业胜任能力严重不足,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个人以为,沪深股市再次出现欺诈发行的案例,对于“首恶”惩处不力是根本性的原因。从过往的案例看,欺诈发行与造假上市的背后,除了时任企业的董监高外,控股股东、实控人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甚至是由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直接操盘。因此,对于控股股东、实控人等“首恶”有必要从严惩处,并让其付出的代价有不可承受之重才是上策。
科创板出现两起发行上市案例,违规成本低的短板也再次暴露无遗。尽管新版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违规成本,但显然还远远不够。
目前注册制已在市场中全面铺开,为注册制的顺利实施,刑法显然不可缺位。而且,对于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也有必要进行顶格处罚,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实控人等“首恶”更应如此。《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设立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该判刑的判刑,该罚金的罚金,且罚金金额不应低于募资的50%。由于上市公司募资动辄数亿甚至数十亿元,按如此比例罚金,无疑会让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付出更大的代价。
让“首恶”付出更大的代价,才能严惩违规者,震慑欲以身试法者,警示后来者。如此,《刑法》才能为注册制顺利实施真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